法規法源 汽車、機車晝行燈 (daytime running lamp)

在民國100年2月17日修訂
車輛安全檢測基準-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

4.4 汽車晝行燈(daytime running lamp):
4.4.1 燈具照明面外緣距車身(不包括後視鏡)外緣應在四十公分以內。
燈具照明面內側間隔應為六十公分以上
(但車寬在一百三十公分以下者,則其間隔應在四十公分以上);
上緣應在一.五公尺以下,下緣應在0.二五公尺以上。
4.4.2 顏色應為白色或淡黃色。左右對稱裝設。
4.4.3 利用近光燈以光度切換達成者:同近光燈之規定,
但使用遠光燈以光度切換達成者,燈具基準中心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,應在0‧九公尺以下。

車輛中心在研究相關法規

6.3 汽車晝行燈(daytime running lamp):
6.3.3 裝設位置:
6.3.3.1 寬度:沿參考軸方向兩燈外表面內緣間距應不小於六00公釐,對全寬小於一‧三公尺者此距離得減為四00公釐

車輛因行車安全或特定操作之需,得裝置符合下列規定之輔助燈光與標誌
6.12 機車晝行燈(daytime running lamp):
6.12.3 裝設位置:
6.12.3.1 寬度
6.12.3.1.1一獨立之晝行燈可裝設於其他前燈之上方或下方或一側。若這些燈縱向分布,則晝行燈基準中心必須在車身中心縱向面上;若相鄰放置,則照明面之邊緣與車身中心縱向面距離應不超過二五0公釐。
6.12.3.1.2 若晝行燈與其他前燈(遠光頭燈或前位置燈)採複合光學組成,則安裝時必須使其照明面之邊緣與車身中心縱向面距離不超過二五0公釐。
6.12.3.1.3 晝行燈其一或兩者與其他前燈採複合光學組成時,則安裝時必須使其基準中心相對車身中心縱向面對稱。
6.12.3.1.4若為兩盞晝行燈,則兩者照明面間之距離應不得超過二四0公釐。
6.12.3.2 高度:在車輛無負載狀態時,距地高應在二五0至一五00公釐之間。
6.12.3.3長度:裝於車輛前方。
6.12.4 幾何可視性
6.12.4.1 水平角:朝外二0度朝內一0度。
6.12.4.2 垂直角:水平面上下各一0度。
6.12.5投射方向:朝車前方。可隨把手轉向而連動。
6.12.6 電路接線:
6.12.6.1 點火開關開啟時晝行燈應自動點亮。頭燈點亮時晝行燈應自動熄滅,但若頭燈點亮僅為短暫警示時除外。
6.12.6.2若前方向燈與晝行燈之距離小於或等於四0公釐,則當方向燈作動時車身同側之晝行燈可為:
(1) 熄滅;或
(2) 在前方向燈作動期間減弱光度。
6.12.6.3若方向燈與晝行燈採複合光學組成時,則於方向燈作動期間,同側之晝行燈應熄滅。
6.12.7識別標誌:閉迴路。

資料參考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
http://www.artc.org.tw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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